哈佛達西於100年02月17日11時
向新北市林國春議員提出 提案
及向中華民國 馬總統英九投書建議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
成功通知 2011/2/18(五) 上午12:13
提案:為消弭訴訟、息訟,建請於
各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設置
「調解協商委員室」聘任調解
委員 執行調解。請查核。
說明:
一、現今社會人際互動頻繁,每因
兩造之間嫌隙或過失侵害他人
權益而造成訴訟。
二、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民事案件,
於此文書、人力配置繁重,如能
透過各警察局及分局,於案件移
送時詢明雙方和解意願,如有
意願要協商和解,立即給予協助
或約定一定期日到警察局、分局
提供雙方和解橋樑。
三、現今各鄉鎮區公所,雖有設置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但面不夠廣
且被動,如在各警察局、分局,
設置「調解協商室」,聘任調解
委員進行調解,可彌補現今各鄉
鎮區公所,調解案件面之不足,
化被動等待調解,提升為主動搭
起和解橋樑息訟服務。
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前,如雙
方達成和解、原告即告訴人撤回
告訴,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案件就
此結案。
如屬公訴罪案件;被告對原告被
害人賠償和解道歉,法官可對該
案件量刑減輕參考。
五、現行政府積極推動節能減炭,於
各縣市警察局及分局案件移送單
位,廣設「調解協商室」,聘任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減少訴訟
案件文書及人力作業,又可息訟
、達到社會祥和目的。
辦法:
一、可參照各縣市政府及各級法院
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二、 於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設置
「調解協商室」聘任調解委員,
可遴取德高望重退休警察及
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之。
提案人:莊文堅
100/02/17 哈佛達西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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