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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佛達西於100年02月17日11時

向新北市林國春議員提出  提案

及向中華民國 馬總統英九投書建議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

成功通知 2011/2/18(五) 上午12:13

寄件者:
 
 
收件者:
090307152@yahoo.com.tw
 

提案:為消弭訴訟、息訟,建請於

     各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設置

     「調解協商委員室」聘任調解

     委員 執行調解。請查核。

說明:

一、現今社會人際互動頻繁,每因

   兩造之間嫌隙或過失侵害他人

   權益而造成訴訟。

二、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民事案件

   於此文書、人力配置繁重,如能

   透過各警察局及分局,於案件移

   送時詢明雙方和解意願,如有

   意願要協商和解,立即給予協助

   或約定一定期日到警察局、分局

   提供雙方和解橋樑。

三、現今各鄉鎮區公所,雖有設置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但面不夠廣

   且被動,如在各警察局、分局,

   設置「調解協商室」,聘任調解

   委員進行調解,可彌補現今各鄉

   鎮區公所,調解案件面之不足,

   化被動等待調解,提升為主動搭

   起和解橋樑息訟服務。

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前,如雙

   方達成和解、原告即告訴人撤回

   告訴,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案件就

   此結案。

   如屬公訴罪案件;被告對原告被

   害人賠償和解道歉,法官可對該

   案件量刑減輕參考。

五、現行政府積極推動節能減炭,

   各縣市警察局及分局案件移送單

   位,廣設「調解協商室」,聘任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減少訴訟

   案件文書及人力作業,又可息訟

   、達到社會祥和目的。

 辦法:

一、可參照各縣市政府及各級法院

  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設置

  「調解協商室」聘任調解委員,

   可遴取德高望重退休警察及

   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之。

  提案人:莊文堅   

        090307152@yahoo.com.tw

       100/02/17 哈佛達西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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