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服勤12小時

  監察院糾正案文

 1.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2.貳、案   由:內政部警政署對於大直派出所

  警員賴智彥遭刺案凸顯之警力調度不當等問題,

  迄未檢討改善;又未檢討規劃合理之勤務制度,

  致員警勤(業)務量繁重,每日連續服勤達12小

時以上,影響勤務品質;且都會區派出所員警請調

他縣市之比例甚高,補派缺額之佐警年資偏低,加

以教育訓練成效不彰,影響治安成效,均有失當,

爰依法提案糾正。

 

3.   參、事實與理由: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下稱

大直派出所)警員賴智彥98年11月9日晚間9時執

行押解通緝犯勤務,遭刺殉職。本案固屬偶發之不

幸事件,並有執勤疏忽之人為因素,然究其根本原

因,仍與派出所長期存在之種種問題有關。鑑於派

出所為警察組織最基層的勤務執行單位,與民眾接

觸最為頻繁,本院除針對相關人員執法程序及應變

處置進行調查外,並就現行派出所勤務制度、警力

運用、教育訓練、服勤設備等制度面事項進行瞭解

。案經調查結果,確有下列失當之處:

 1. 大直派出所警員賴智彥遭刺案肇因於警力調度

 不當,執勤人員未依規定對人犯確實搜身上銬,

相關失職人員已懲處在案。惟內政部警政署(下

稱警政署)未能記取教訓,對於相關之根本問

題迄未檢討改善,核有違失

 

   大直派出所警員鄭敏弘於 98年11月9日23時10

分許於擔服防竊勤務時,查獲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

」之通緝犯戴偉華,經值班警員劉元章查詢確認其身

分後,未通報線上巡邏員警支援,即指示該所備勤警

員賴智彥駕駛巡邏車單獨前往解送人犯返所。賴員抵

達現場時,因戴嫌態度良好,配合接受警方盤查,鄭

、賴2員竟因而未對其搜身上銬,使其單獨坐於巡邏車

後座,由賴員一人駕車,鄭員則騎乘機車跟隨車後。

23時25分抵達大直派出所之際,戴嫌以預藏尖刀朝賴

員猛刺,致賴員頸肩部中3刀、頭部中數刀,當場血流

如注,鄭員見狀欲前往救護,然因車門自動上鎖無法

開啟,適擔服專案勤務之員警返所發現,始持球棒擊

破車窗,將犯嫌拖下巡邏車制伏並逮捕,同時將身受

重傷之警員賴智彥由救護車送馬偕醫院急救,惟賴員

仍於翌(10)日凌晨3時45分宣布急救無效,因公殉職。

 

本案據警政署檢討,認為:巡邏警員鄭敏弘查獲通

緝犯,未確實搜身上銬,違反相關規定;值班警員

劉元章僅派遣備勤警員1人前往,未派遣線上巡邏警力

支援,警力調度不當;備勤警員賴智彥刑案處理經

缺,未依規定執行押解人犯。又中山分局分局長

、副分局長、第二組組長、駐區督察、查勤區組員、

大直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及警員鄭敏弘、劉元章等

人因考核監督教育不周及執行勤務有重大疏失,核予

記大過至申誡二次及調整非主管職務等行政懲處。

另詢據警政署表示:依規定押解人犯勤務應由二名以

上員警為之,並稱派出所備勤警力如有不足,可請求

分局警備隊支援,巡邏員警亦可將機車留置現場,共

同押解人犯,並無警力不足的問題云云。

 

查「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固

規定解送人犯應由二人以上之優勢警力為之,且人犯

應上手銬,戴安全帽。然都會區派出所巡邏勤務以機

車巡邏為主,無法執行押解人犯任務,人犯查獲後由

出所備勤警員負責押解;而派出所勤務繁重,備勤

人數不足,又無待命服勤警力可供支援,因此實務上

常見備勤警員一人獨自駕車解送人犯。

 

此外,依相關規定,員警逮捕通緝犯後應先搜身,注

意有無違禁品,並嚴防自殺、攻擊等情事,然巡邏員

警單獨執勤時查獲通緝犯,因無支援警力在旁警戒,

無從執行搜身、上銬,而備勤員警執行解送任務前,

無規定應先確認已否搜身。因此,本件除檢討員警

疏失及相關督導人員責任外,更應檢視相關作業規定

,並探究員警落實執勤有無實際上之困難。但本案發

生後,警政單位仍未記取教訓,澈底改善基層警力因

調度不當所生之便宜行事現象,致99年2月10日又發生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所警員鄭維欽獨自一

人駕車執行押解通緝犯,人犯遭劫脫逃,警員阻攔負

傷事件,該案分駐所所長向媒體解釋係因春安工作加

強守望勤務,警力不足所致。顯示基層警察單位因警

力不足及勤務規劃不當,致無法落實執勤規定之情形

,絕非單獨個案。警政署允應重視派出所勤務編排及

警力調度,並協助解決勤務繁重問題,澈底杜絕員警

單獨押解人犯等便宜行事做法。

 2.二、都會區分駐派出所員警普遍每日連續服勤達

12小時,每週須服深夜勤務多日,易導致警覺心低

落,勤務難以落實,警政署未能檢討規劃合理之勤

務編排制度,亦有違失

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警察勤務時間不分

日夜,每日以服勤八小時、勤四息八為原則,深夜勤務

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其目的在於調節體力,提高警覺

,以落實執勤。然實際之勤務制度歷經多次變革,警政

署於81年間考量分段服勤在所待命時間過長,基於員警

實際需,取消待命服勤,改採集中服勤方式。目前基

層派出所之勤務制度,係依警政署96年函頒之「勤務規

劃(編配)策進作為」進行編排,都區派出所每人每

日連續服勤達12小時以上,每週需服多日深夜勤務。然

員警因處理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專案及臨時勤務,經

常無法按時退勤或必須於休息時間返所支援,致超時工

作已成常態。

查警員賴智彥於 98年11月9日 遇害前一日,自晚間9時

連續服深夜勤至隔日9時( 11月8日 21-24時巡邏、 11

月9日 0-3時備勤、3-6時防竊防搶巡邏、6-9時攤販整理

)。巡邏警員鄭敏弘則自前一日晚間6時連續服深夜勤至

隔日6時( 11月8日 18-21時備勤、21-24臨檢、11月9日

 0-3時偵辦刑案、3-6時巡邏)。該等勤務編排方式乃為

符合員警每日連續休息八小時以上之要求,惟連續服勤

因體力調節不易,易致警覺性低落,勤務難以落實。另

查,我國警民比例為429:1,日本為511:1,美國為415

:1,與先進國家相較,我國警察人數並未偏低。且目前

警勤區佐警雖已無須查察三種戶(一般民眾)、進行戶

口校正及管理流動人口,月家戶訪查時數亦減至20到

24小時,足見警力運用及勤務編排方式,非無檢討改善

空間。警政署允宜深入檢討警力運用之成本效益,釐清

派出所之功能角色,減少派出所員警經常性超時服

勤現象,適度減輕其工作負擔,並本諸人性化管理之理

念,兼顧治安維護目的,審慎評估劃合理之勤務制度。

 

3.   三、都會區派出所基層員警請調他縣市之比例甚

高,補派缺額之佐警年資偏低,加以教育訓練成效不

彰,影響治安成效,顯非允當 

本件大直派出所警員鄭敏弘係 98年7月16日 由基層特考

班結業,同年 8月22日調派至該所服務;遇刺之警員賴

智彥則係 98年1月23日由警察特考班結業,同年 5月4日

調派該所擔任警勤務區工作,二人從事警未滿一年,

實際執行派出所勤區工作則僅有數月。又鄭、賴二員於

獲通犯時,欠缺警覺心,誤判情勢,未依標準作業規

定對其執行搜身、上銬,足見渠等欠缺刑案處理經驗,

執勤技巧不足,警技訓練未能落實,警政署亦表示檢討

要求各分局及派出所加強員警教育訓練。

 查目前台北市各派出所員警計2,722人,有562人申請定

統調,平均每5人即有1人申請外調,98年迄今調出外縣市

人數計234人,調入則僅有72人。且因派出所責重事繁,

未申請外調他縣市之員警,亦常要求調整至警備隊、交通隊

、保安隊等工作較單純之單位。警政署對都會區派出所大量

申請外調之缺額,優先補派警專甫畢(結)業之員警,形成

首善之區台北市派出所員警(包含主管、副主管、巡佐及

警員)平均年資為11.13年,遠低於全國員警之平均年資

(約20年)之現象。此外,依據警政署於96年委託中央警察

大學所進行之「精進警察常年訓練之研究」中,指出目前

警察常年訓練每人每月需接受術科訓練8小時,然因訓練時

調配困難,人員疲憊精神不濟,導致訓練效果不佳。同時訓

練課程未有效掌握實務需求,員警受訓意願低落,訓練場地

及師資均有待加強。

對此,警政署表示業於96年10月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擬

「首都警察勤務加給」。鑑於都會區治安狀況複雜,交通事

故多,且因聚眾活動及特勤警衛頻繁,員警勤務時數及危險

性遠高於其他縣市,對具豐富辦案經驗之員警需求殷切。

警政單位研議爭取地區加給,提高員警久任之誘因,應屬可

行,惟仍應加強教育訓練及經驗傳承,以提升員警之辦案經

驗。綜上所述,警政署對於大直派出所警員賴智彥遭刺案凸

顯之警力調度不當等問題,迄未檢討改善;又未檢討規劃合

理之勤務制度,致員警勤(業)務量繁重,每日連續服勤達

12小時以上,影響勤務品質;且都會區派出所員警請調他縣

市之比例甚高,補派缺額之佐警年資偏低,加以教育訓練成

效不彰,影響治安成效,確有諸多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

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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