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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人員的天命

         於86年10月10日00時30分許,台北縣政府警

察局刑警隊,值日室電話突響起,偵查員許振發

接起電話,有人報案,現在於中和市錦和路,有

輛汽車是贓車車牌%%,內有毒品。

           偵查員許振發當時立即向上面報告,小隊長

林安順召集偵查員許振發、李仁和,領用槍支登記

出勤,開偵防車迅速來到中和市景和路,果真發現

有輛贓車汽車車牌%%。

          當偵防車開到該車前,擋住其去路,小隊長

林安順等三人下車盤查,此車已有警覺,小隊長

林安順等人、立即表明警察身分,不講警察還好,

犯嫌一聽是警察,反而為逃脫竟倒車想逃逸,再

發現開車倒車不能逃脫,索性開車衝撞小隊長

林安順等人及偵防車。

           偵查員許振發等人立即朝其輪胎開了幾槍,犯嫌

車因衝撞力量太大,車子竟當場翻車,小隊長林安順

、偵查員許振發、李仁和三人,前往該車查看,要協

助二位犯嫌脫困,如受傷就要先行送醫。

           當三人一靠近該車時,從車內突亂槍開出,小

隊長林安順、偵查員許振發、李仁和三人分別中彈,

小隊長林安順三人也開槍還擊,但犯嫌兩人均穿著防

彈背心,所以只有一人腳受傷,另一人未受傷而逃逸。

               小隊長林安順、偵查員許振發、偵查員李仁和

三人中彈倒地,被前來支援的中和分局及刑警隊同仁

,緊急送板橋亞東醫院急救,經醫院緊急搶救。

           小隊長林安順身上中彈時,仍奮勇和歹徒搏鬥

,被歹徒用刀猛力刺殺,且將刀抽出,事後小隊長

林安順經送醫仍急救無效,因公殉職了。

           偵查員許振發看見小隊長林安順鮮血直噴冒,

奮勇去營救小隊長林安順時,被歹徒朝其頭部開槍,

子彈從眉心射進,子彈就卡在右腦內,生命也處在旦

夕,昏迷6個月(昏迷指數3)。

            經樹林海明寺住持悟明長老,親自到醫院為偵

查員許振發開示及加持,經台大醫院醫生用心開刀與

護士小姐的照護下,及全國警察人員的祝福下,偵查

員許振發竟奇蹟式的,於昏迷6個月後(昏迷指數3)

清醒過來,真是不可思議!

          消息傳回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全局警察同仁哀

傷不已,有為小隊長林安順因公殉職,為警察裝備不

全,無足夠防彈背心,竟因持槍的犯嫌有穿防彈背心

,而第一線執勤警察人員,卻無防彈背心可穿,使得

優秀的警察,竟然在和歹徒相遇時,因防彈背心裝備

不足,而為了維護治安卻因公殉職了。

            如此不平、不滿的聲音,從各縣市警察局、分

局、各隊及民間團體,和電子媒體、平面媒體傾籠而

出,中央政府有感於民意壓力,警匪槍戰,歹徒身穿

著防彈背心,警察無防彈背心,中彈因公殉職,歹徒

中彈沒事,實讓全國人民不諒解。

          中央政府立即動用預備金,緊急採購警用防彈

背心,民間各機關公益團體,也紛紛發起送防彈背心

給警察行動,苗栗九華山救世師父宗教團體,也發起

送防彈背心,給台北縣政府、苗栗縣警察局行動。

             由苗栗九華山救世師父宗教團體,比照警察

局招標採購防彈背心,以同樣價格品質,加購數百

件防彈背心(詳細數目己忘記),送給台北縣、苗

栗縣政府警察局。

                   這幾年經過政府的重視,及民間各機關

公益團體,紛紛發起送防彈背心給警察行動,警察

單位防彈背心總算有著落。

        小隊長林安順因公殉職,警魂不死,且喚醒社

會對治安不再冷默,今天維護治安,保護人民生命

安全的警察,被持槍的歹徒公然在市區街道被槍殺

,那普通的百姓怎麼辦呢?

         偵查員許振發現在雖行走仍有所不便,但已回

到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上班【重回警察陣營】

,擔任文書工作。

        偵查員李仁和雙腳多處中彈,粉碎性骨折。

(現也回到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上班了【重回

警察陣營】。

        【小隊長林安順、偵查員許振發、偵查員李仁和

、警員李竟全,是警察勇者的畫像,台北縣政府警察

局,最近新近員警很多,可能有很多警察,不知道此

以生命,發揮了警察神聖的使命,維護治安英勇的事

蹟,凡是吾等警察都應對他們禮敬,在此致上最高的

敬禮。】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警員

李竟全,執行夜間機車巡邏勤務,被歹徒以車衝撞後

,俟其機車連人跌倒在地,從後面搶奪槍支,並用槍

支朝其頭部開槍,經送醫搶救,但不幸他現在仍為植

物人。

          本來警察因公受傷成植物人,如請病假滿二年,

不能恢復健康回來上班,依法就只有退休(需符合退

休條件者)或資遣。

        在此僵硬的法令下,令全國警察人員寒心,冒生

命危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公受傷成植物人

後,請病假滿二年,只有靠警政署已有的警安基金,

給予後續醫療照顧。

         93年6月16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二位偵查員

李進富、葉錫財,在街上執勤,被遭歹徒開槍,搶救

不治而因公殉職,輿論大嘩。

        當時警政署謝署長銀黨親自到台中市慰問,因公

殉職偵查員李進富、葉錫財兩人的眷屬,為兩位優秀

的警察人員,為偵辦綁票案,卻被歹徒作困獸之鬥,

開槍殺害了,這是人神共憤的事!

        謝署長銀黨先生悲痛不已,瞭解多年推動的警察

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

廢照護辦法,不能再等了!

            遂不計毀譽,不管遇到多困難,一定要將此保

障警察同仁權益的法律條文,送進立法院,因偵查員

李進富、葉錫財因公殉職,立法院許多立法委員聞訊

,也紛紛致電警政署慰問,謝署長銀黨先生化悲憤為

力量,警政署人事室及各級長官在署長領導下,積極

努力完成該法案相關作業,且抱定非成功不可的決心。

          因實關歷來因公傷殘、植物人的警察及眷屬的權

益,他們均引頸在期盼,此法案全國警察人員也都

在看!

          經過多方面的努力,及行政院、立法院、考試

院的支持,立法院也決定召開臨時會,朝野立委均

十分支持此,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

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法案。

       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兩位偵查員李進富、葉錫財

因公殉職,當時中央政府行政院及立法院、考試院,

終於同意將警政署推動多年的,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

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得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3年9月3日施行,距

李進富、葉錫財因公殉職,僅兩個多月而已,他們

兩人不僅功在國家,也功在警察!

        法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負責此法案推動者

,警政署謝署長銀黨先生及警政署人事室和各級參

與的警察同仁,為了警察歷史寫下極重要的一章,

同時也令全國警察人員士氣為之一振。

        總算皇天不負苦心人,在警界前輩多年的努力

,並在謝署長銀黨的決策堅持下,警察人員執行勤

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

法,終於完成立法,也可說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偵查員李進富、葉錫財,因公殉職,以生命換得來的。

            因此也讓全國警察人員不用擔心,用生命去維

護治安,不幸因公傷殘、成植物人後,二年後面臨資

遣,且照護經費還要警政署每年對外募款(警安基金)。

         因公殉職員警眷屬的永續關懷,在前署長張四良

任內積極籌劃已久。因偵查員李進富、葉錫財的因公

殉職,遂對因公殉職員警眷屬的永續關懷,顯得更加

急迫需要!

            謝署長銀黨先生也深深感受到,因公殉職員警

眷屬的永續關懷,是十分急迫需要的,遂指示警政署

人事室及督察室一組林組長進元,積極主動推動警察

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

殘廢,及因公殉職員警眷屬的永續關懷。

           謝署長銀黨及林組長進元並拜訪慈濟 證嚴上人

,商請慈濟各縣市分會慈濟師兄、師姐,配合各縣市

警察局,推動關懷執行因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員警,及因公殉職員警的眷屬

永續關懷,蒙慈濟 證嚴上人答應協助。

          林組長進元並為歷年因公殉職警察人員,拜訪

淨心長老,尋求協助在台北市圓山臨濟寺,舉辦一場

為歷年因公殉職,警察人員的超薦祈福法會,蒙

淨心長老大力協助,警政署保防室副主任張明得

(現省保警副總隊長張明得)等人,親自帶領因公

殉職員警的眷屬,代替亡者全程跪拜懺悔禮佛。

           小隊長林安順因公殉職,警魂不死,偵查員

許振發因公重殘,讓警用防彈背心問題得到重視。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員李進富、偵查員葉錫財

因公殉職,警員李竟全因公成植物人,讓立法院三讀

通過,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

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造福了全國警察,讓警察

人員往後在除暴安良,打擊犯罪更有保障

         小隊長林安順、偵查員李進富、葉錫財、警員李竟全

你們盡忠職守,用自已的生命,保護了人民的生命財產

安全,這就是警察人員的天命,你們把生命奉獻給國家、

人民,你們的警魂精神不死,令我們永遠懷念,你們

為維護人民生命的安全,卻捨身為國捐軀,這種大仁

、大勇的精神,受到全國百姓及警察同仁的景仰與尊敬。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

半殘廢照護辦法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公(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

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

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

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第三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

或半殘廢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岸巡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全殘廢或半殘廢,

其認定標準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

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之門診

繼續醫療之照護。

  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核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受醫療照護之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其

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

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

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

,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院)護理之家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

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受安置就養之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其安置

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

或最近親屬二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

確定殘廢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經初審符合規定

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一、申請醫療照護: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務人員

殘廢等級證明書。

  (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

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證明書。

  二、申請安置就養: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務人員

殘廢等級證明書。

  (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

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證明書。

  (三)申請至護理之家安置就養者,另需檢附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巴氏量表。

  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不能申請或無人

申請時,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代為申請。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及服務機關、學校。

  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者,應於接獲輔導會

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報到進住。

第九條

  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

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

機構及護理之家。

  三、因個人意願放棄。

  經廢止安置就養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

第十條

  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

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二、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輔導會

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

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及

該照護機構費用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

超過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

輔導會。

  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

至安置就養之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之費用,得依本辦法所定基準及

程序申請補發。

  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

,僅發給差額;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應依原申請程序重行辦理。 

第十二條

  服務機關、學校對受照護人員,應定期慰問訪視。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

或半殘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

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 於實習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

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

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

  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

之公務人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其相關

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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