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達西於100年02月17日11時
向中華民國 馬總統英九 行政院
吳院長敦義投書建議 未獲接納
為消弭訴訟、息訟,建請於各縣市警察局、
警察分局設置「調解協商委員室」聘任調解
委員 執行調解。
今100年02月24日馬總統英九 行政院
吳院長敦義 未接納該建議
由內政部回函如下:
莊先生您好:
您於100年2月21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
建議於各縣市警察局、分局設置「調解協商
委員室」執行調解一節,茲答復如下:
一、警察機關主要職掌治安及交通,其辦公
處所等相關設備亦以此二大核心業務為主。
而調解事務則屬警察為民服務之一環,故實
務上遇有符合調解之案件,員警均轉介至當
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處理。 您建議於各縣
市警察局、分局設置「調解協商委員室」執
行調解等情,立意固佳,惟警察機關辦公場
所極為有限,目前偵詢室、證物室等必要設
施亦有待繼續建置完善,故有關調解事務,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教育員警積極轉介調解委
員會,俾疏解訟源。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
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
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歡迎連結內政部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3q1.asp?IstrMid=010-100004817&IstrUnit=00001000&IstrType=2&mail=090307152@yahoo.com.tw
哈佛達西於100年02月17日11時
向新北市林國春議員提出 提案
及向中華民國 馬總統英九投書建議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
成功通知 2011/2/18(五) 上午12:13
提案:為消弭訴訟、息訟,建請於
各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設置
「調解協商委員室」聘任調解
委員 執行調解。請查核。
說明:
一、現今社會人際互動頻繁,每因
兩造之間嫌隙或過失侵害他人
權益而造成訴訟。
二、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民事案件,
於此文書、人力配置繁重,如能
透過各警察局及分局,於案件移
送時詢明雙方和解意願,如有
意願要協商和解,立即給予協助
或約定一定期日到警察局、分局
提供雙方和解橋樑。
三、現今各鄉鎮區公所,雖有設置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但面不夠廣
且被動,如在各警察局、分局,
設置「調解協商室」,聘任調解
委員進行調解,可彌補現今各鄉
鎮區公所,調解案件面之不足,
化被動等待調解,提升為主動搭
起和解橋樑息訟服務。
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前,如雙
方達成和解、原告即告訴人撤回
告訴,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案件就
此結案。
如屬公訴罪案件;被告對原告被
害人賠償和解道歉,法官可對該
案件量刑減輕參考。
五、現行政府積極推動節能減炭,於
各縣市警察局及分局案件移送單
位,廣設「調解協商室」,聘任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減少訴訟
案件文書及人力作業,又可息訟
、達到社會祥和目的。
辦法:
一、可參照各縣市政府及各級法院
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二、 於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設置
「調解協商室」聘任調解委員,
可遴取德高望重退休警察及
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之。
提案人:莊文堅
100/02/17 哈佛達西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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