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警察的六年條款
99年6 月8日台北縣縣議員
林國春(原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刑
警隊組長)告訴我,他和台北縣
21位縣議員,針對台北縣警察的
六年條款聯合提案且獲議會通過。
以後只要員警逢服務滿六年,
必須調整服務單位時,分局只要
長官保薦,該警員、巡佐、偵查
員、偵查佐,就可留在原單位服
務,不用調整服務
單位。
另保安大隊、交通大隊警員、
小隊長,只要隊上長官保薦,該
警員、巡佐就可留在原單位服務
,不用調整服務單位。
我於99年6 月9日上午10時
至10時 50分,受邀在台北縣政
府警察局6樓大禮堂演講,演講
題目為『防止自傷』,因台北縣
政府警察局99年01月至05月已有
02位男警、01位女警自殺,94年
至99年05月,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共有10位員警自殺,希望盡己棉
薄之力,能讓員警面臨情緒憂鬱
低落,壓力夠重時,能為自己尋
求一個生命的出口。
於演講後我親到人事室拜訪
蘇主任, 向其提及台北縣縣議員
林國春,針對台北縣警察的六年
條款在議會聯合提案乙事,向蘇
主任請教,蘇主任回答如后:
以後只要台北縣員警逢服務
滿六年,必須調整服務單位時,
分局只要派出所所長、偵查隊長
以上長官保薦,該警員、巡佐、
偵查員、偵查佐,就可留在原單
位服務,不用調整服務單位。另
最新解釋是:派出所員警服務滿
六年時,只要調整警勤區也算是
調動。
另保安大隊、交通大隊警員、
小隊長,只要分隊長以上長官保薦
,該警員、小隊長、巡佐,就可留
在原單位服務,不用調整服務單位
。今年六年條款:保安大隊、交通
大隊僅調整17人。
謝謝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人事室蘇
主任的答覆,以後員警問到六年條
款時,我就有正確說法回答,也感
謝台北縣縣議員林國春(原台北縣
政府警察局刑警隊組長)一直在關
心員警的權益,林國春向我提及員
警如有需要他服務協助時,可上林
國春部落格留言給他,他當盡力為
警察發聲,為員警權益爭取,永不
停歇。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顧問 莊文堅敬書
99年6月18日19時30分
此篇文章收錄於哈佛達西部落格
留言列表